2008-07-08
中央廣播電台 台灣之音 央廣部落格-純在主義
在「政府機關」行使「職權」方面,從法律的觀點來看,有一些很基本的原則,例如一個政府機關的職權通常會規定在相關的政府組織法裡面,因此其行使的職權通常都要「依法行政」,也就是法律有授權的才可以做,而如果法律沒有授權的就不能做。例如某個法律規定人民應該做什麼樣的事情,可是法律沒有同時針對違反的部分訂罰則,但行政機關就自己訂了罰則,這是不可以的,因為法律的「地位」是高於行政機關的命令,如果這個命令是法律沒有授權行政機關可以做的,行政機關擅自作為就會違反職權的範圍。所以就行政機關而言,我們判別的方式是從「法律-命令」的位階來看,這是一個基本的辨別標準。其實台灣在解嚴之後,仍然有部分的行政機關做這種違反法律授權範圍的命令,若遇到這種狀況,人民或立法機關就可以向「大法官會議」聲請釋憲,是有機會可以把這樣的命令宣告違憲,使其無效的。